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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德国银杉蓄电池-商标+地区名称 严正声明

  近期关于银杉电池,品牌+前缀地名作出解答:

  银杉电池,商标权®、版权©标识如下图:

  根据我国《商标法》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:“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,不得作为商标。

  但是,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、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;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。”这就使得地名作为商标受到了相当的法律限制。

  地名不能作商标是因为生产者常常要在商品上标明商品的产地,当用地名作商标时,往往使人搞不清其为商标还是产地名称,因而不具有显著性。

  另外,本地企业用外地地名作商标时,还可能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,给消费者带来较多的不便。

  因此,虽然《商标法》在修改前未禁止地名作商标,但商标局却早在1983年6月开始就要求不要将地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了,1988年1月30日修改后的《商标法实施细则》更是对此予以明确。

  所以《商标法》在修改时将地名纳入了商标的禁用范围。

  银杉电池,升级样式,外观,防伪码,序列号;

  参考(DETA 2VEH200)如下图:

  以上信息内容仅供参考,详情联系银杉电池负责人:王泽龙 TEL:18210450914